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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公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
本网讯(记者 任友 周俊) 5月28日,在第65个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四川高院在成都召开了首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
一、蔡连朝等6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连朝,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
被告人陈洪芬,女,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
被告人郭训英,女,汉族,1980年6月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
被告人阿好木尔呷,女,彝族,1989年4月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
被告人鲁木各,男,彝族,1967年5月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
被告人吴宗美,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
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从2010年7月开始,以贩卖婴儿牟利为目的,采取购买婴儿后,以一名男婴3-4万元、一名女婴1-2万元的价格将婴儿贩卖到山东、福建、河南等地,从中牟利。被告人郭训英、阿好木尔呷受蔡连朝邀约帮助运送婴儿,被告人鲁木各、吴宗美受蔡连朝、陈洪芬邀约帮助介绍买卖婴儿。至2011年5月5日,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郭训英、阿好木尔呷、鲁木各、吴宗美先后9次共计贩卖婴儿14名,其中蔡连朝、陈洪芬共贩卖婴儿13名,郭训英伙同贩卖婴儿10名,阿好木尔呷伙同贩卖婴儿3名,鲁木各贩卖婴儿2名,吴宗美贩卖婴儿1名。2011年5月5日,被告人蔡连朝、郭训英、阿好木尔呷准备将二名男婴和一名女婴卖至山东省,途经四川省石棉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挡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郭训英、阿好木尔呷、鲁木各、吴宗美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介绍买卖儿童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严惩。蔡连朝、陈洪芬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蔡连朝、陈洪芬共贩卖婴儿13名,属情节特别严重;郭训英伙同他人贩卖婴儿10名;阿好木尔呷伙同他人贩卖婴儿3名;鲁木各介绍买卖婴儿2名;吴宗美介绍买卖婴儿1名。在共同犯罪中,蔡连朝、陈洪芬的行为积极、主动联系卖家、购买婴儿,并组织安排人员将婴儿交付买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训英、阿好木尔呷、鲁木各、吴宗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认定被告人蔡连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洪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训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阿好木尔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鲁木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宗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255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夏利牌轿车一辆及手机四部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洪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蔡连朝、陈洪芬的死缓判决。
二、肖某某强奸、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肖某某,男,汉族, 1997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2013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男孩杨某(9岁)、袁某辉(9岁)在遂宁市船山区天峰寺旁路边玩耍,见放学途经此地的女孩袁某(10岁),肖某某即伙同上述两个男孩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袁某挟持至路边坡上,肖某某和杨某两人先后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了性行为,并抢走其身上的现金7元及价值20元的“BDBAL”手机一部。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行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肖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与受害人均属未成年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并抢得少量财物,抢劫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魏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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