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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能否再起诉
离婚后,对于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能否再起诉要求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解读:
1、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是有一定区别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于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可见,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是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可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婚姻法解释三本条规定则是针对“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离婚时一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离婚时一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起诉,应直接以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以婚姻法解释三本条规定作为依据。
另外,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本条规定未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应当从规范层面予以明确,不能也无法简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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