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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讲课内容
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学习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今天主要围绕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些新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分割;怎样合法取证及维护自身利益等等,谈谈自己的认识。首先,我们简要了解回顾一下我国《婚姻法》发展背景情况。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在1950年5月1日我国既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实施30年后,全国人大及其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后,先后3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婚姻法》。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陆陆续续又出台了一些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又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现在我们大家所说的《婚姻法》,就是指的是这部法律。应当说今天学习涉及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不是最新刚刚出台的新法律,但是因为《婚姻法》存在的广泛性、紧密性、复杂性,所以还是有必要和大家学习探讨。
现行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是全面性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值得大家关注:1、增加了婚姻无效的规定;2、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3、增加了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制;4、增加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规定;5、大幅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章节,其中有关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下面的讲解中为大家详细阐述。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大家应注意的是此前与修改后《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理中不再适用。这样就导致现行《婚姻法》在实践处理中许多问题难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总结婚姻法实施后的审判经验,于2001年12月、2003年12月陆续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5年5月还召开了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并形成了书面的研讨意见,供全省法院参考(应当说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作出的有益探讨;也为法律人、婚姻案件当事人作为分析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当然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仍未领取结婚证的只能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其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自由处分(包括婚前财产),但形式上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婚姻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因为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但在实践中缺乏配套公示程序的规定,又存在的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如除非第三人知道该书面约定,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举例说明,夫妻一方在外欠钱被债权人诉之法院,这时夫或妻拿出夫妻书面财产约定抗辩陈述,自己的财产已经全部给了另一方,现在一方钱也没有。这时只要债权人陈述不知道该书面约定并且夫或妻均无法举证说明的,那么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债务。至于夫或妻之间的书面财产约定另行再向对方追偿。最后,如果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的,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均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因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些名目、费用是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处理存在一定难度。下面着重举几个例子说明。1、关于“私房钱”。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2、关于“青春补偿费”。《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应给予支持。3、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依照国务院发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从其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的金额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关于“买断工龄补偿款”。买断工龄补偿款主要是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下面结合在婚姻案件的实践处理中,大家争议较大的,涉及金额较大的房产问题谈谈如何处理。

黄奕发律师函提出离婚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