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离婚夫妇争夺孩子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



离婚夫妇争夺孩子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发布时间 :  2014-06-27 06:30:28      来源:中国吉林网作者:本网微博 : 

  

 

本网讯 昨日是《律师在线》栏目的第143期,本期邀请了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的孙鑫鑫律师做客本报,短短1个小时内,接听了十几个读者的来电,面对来访读者,孙律师也都做了耐心解答。对于大家在邮箱中提出的问题,本报再次提醒,一定要附上联系方式,方便本报律师团成员与您沟通了解情况。

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事件:朱女士与丈夫200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今年10周岁。丈夫3年前在江苏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今年年初刑满释放。丈夫服刑期间,女儿一直由丈夫父母抚养,现朱女士想与丈夫提出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但丈夫和丈夫家人不同意,甚至不让她探视女儿。朱女士想咨询,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孙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朱女士的情况,女儿已满10周岁,首先要尊重女儿自己的意愿。另外可在双方经济情况、生活环境、孩子与父母的感情等方面取证,收集女儿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朱女士离婚后未取得女儿抚养权,仍有权探望女儿,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承租摊位后商场迟迟不开业咋办?

事件:高某于2013年9月承租某商场商铺,并交纳了租赁保证金、一年租金。承租时商场承诺于2014年元旦开业,但至今仍未开业。其间,高某按照商场要求对承租商铺进行了装修。高某与商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已交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但商场拒绝解除合同。高某向律师咨询如何与商场解除合同?

孙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高某与某商场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商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商场迟延履行上述义务,高某可催告商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即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协商不成,高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市民可以发邮件给本报进行咨询

《律师在线》栏目已陪伴各位读者2年多了,为了更全面地为市民服务,本报特别推出《邀您听法》栏目,届时本报会邀请知名律师,为市民解答法律疑问,市民可以拨打听法热线:0431-88990791。今年《律师在线》栏目还将推出多种普法活动,届时,欢迎各位市民关注本栏目。同时,本报特别开通城市晚报新浪官方微博和栏目记者的个人邮箱:cswblsy@163.com。本报律师团还会走进社区为市民答疑解惑。(记者 王秋月/报道 赵毅亮/摄)

 

[责任编辑 :  韩丽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