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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修改的介绍一

  我国婚姻法的几次重大修改。

  (1)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共(8章27条);

  (2)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共(5章37条);

  (3)2001年4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整(共6章51条);二、推动婚姻法修改的五大因素:

  1980年的《婚姻法》距现今已20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群的思想变化,特别是婚姻家庭现状的不断演变,原婚姻法已不适应现状,因此强烈要求对婚姻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最突出的有五大因素:

  1、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现象增加,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及港台商人背井离乡来中国投资,同时也创造了现代“包二奶”现象。在上海有37万外地商人来上海投资在上海也带来了一批包二奶现象,中国经商人进跟潮流推出了新一批包二奶族;官场秘密赡养了变相的包二奶---固定情人;家庭生活不合的男子也不甘寂寞,参与了创造现代包二奶的活动。这些现象这些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2、家庭暴力案件急剧上升;

  1999年29各省妇联接待家庭暴力的投诉29010件,家庭暴力从秘密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上升。如“不要与莫生人说话”家庭暴力严重而且没人管,理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3、离婚后,妇女一方的财产权利和探视权力难以保障;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如胡海英案件“千万财产、两手空空”而女方只知到回娘家不注意权利的行使。

  4、因离婚率升高,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

  5、老年人的赡养无法保证,受虐现象严重。(老年再婚问题)三、婚姻法修正案的修改重点: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两项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1)、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精神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什么是同居;婚姻法第3、32、46条都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就是同居”。反之,如果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3)、增加了倡导性条款“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2、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

  婚姻法针对中国存在很多人未办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在婚姻法第8条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1)、结婚登记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也就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世界各国一般采取: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仪式相结合制。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我国一些地区的风俗,中士实行仪式婚姻,为了反映这一情况,在1988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事实婚姻作了分类的定性。即“对符合结婚条件只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准予补办登记。这次婚姻法修改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凡达到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律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双方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双方因婚姻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得不到保证,子女待遇为非婚生子女。3、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对重婚使婚姻无效的举报人是当事人及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对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因有禁止与亲属关系结婚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