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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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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网  贾明军律师 杨晓林律师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 采用协议离婚应该提交哪些证件文书?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 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3) 《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 自愿离婚协议书。
     (5) 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 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
         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