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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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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作者:  时间:2012-07-11  浏览量 61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开民二初字第l304号
    原告王再军,女,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
省湘阴县南阳镇南山村三组,长沙市雨花区湘浩水暖器材经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志武,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

湘阴县南阳镇南山村三组,原告王再军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云剐,男,汉族,1974年4月儿日出生,住长沙市
开福区霞凝竹隐村委林祠堂l89号。
    委托代理人李金奇,汉族.l975年7月”日出生,住湖南

望城县。
    被告龙云杰,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
开福区霞凝竹隐村委林祠堂221号。
    委托代理人李金奇,汉族,l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

望城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被告龙云刚从原告个体经

的长沙市雨花区湘浩水暖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批水电材料,

货款总计57 760元。被告龙云刚出具了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周
老板水电材料款计伍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的欠条,该欠条中
的“周老板”就是原告郜治武,被告龙云刚误写成了“周老板”。
2009年8月21日被告龙云杰又在该尖条上留下了“今欠人,龙
云杰(计5 7 760元)”等字样。
    被告龙云刚为证明其是被告龙云杰的雇工,受被告龙云杰
的委托向愿告购买水电材料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乙方

被告龙云杰,但没有任何人签名的《付款协议书*和一份留

被告龙云杰签名的《周洪1 0号栋结算单》.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中,六个月以内(合六个月)的年利率:2 011年4月6日调

为5.85%,2011年7月7日调整为6.1 0%;六个月至一年

(合一年)的年利率:2011年4月6日调整为6 31%,2011年7月
7日调整为6 56%。
    上述事实,有《欠条》、《付款协议书》、《周洪l0号栋结

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提交的《欠条》上留有被告龙云刚、

云杰的签名,被告龙云刚也对该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可以认

实是成立的,货款拖欠至今未能给付是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

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被告龙云刚辩称自己是被告龙云杰的雇工,只是
受被告龙云杰委托向原告购买水电材料出具欠条,欠款应当由
被告龙云杰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因其提
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无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述的
真实性,同时,原告对该抗辩意见也不予以认可,因此,本院
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欠条》是被告龙云剐出具的,被告龙云杰也在《欠

是否被告龙云杰的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两被告均应对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