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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三次闹离婚 子女抚养成焦点

  
  不久前,达州市开江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
  开江女子蓝某(化名)与男子李某经人介绍于05年正月相识,6天后则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从此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11月生育了一个小女孩,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李某在外务工,蓝某在家与其母亲共同照顾婚生女。06年至07年底,李某用自己的名字办理了一个存折给蓝某,并陆续向该存折内存款数千元。这对“闪婚”夫妻在他人眼中是多么幸福。
  然而,从08年开始,蓝某因李某不寄钱回家养孩子,且李某怀疑蓝某与他人关系暧昧,夫妻关系开始不和。蓝某欲起诉离婚,直到李某后来寄钱用于养家,夫妻之间关系得到一定的改善。可是2011年,原告蓝某依然向本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同年9月,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2年4月,原告蓝某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本院以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判决不准原告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013年12月,原告蓝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这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纠纷眼看就圆满解决,但是孩子和谁一起生活又成了一大矛盾。
  法院认为,原、被告这种积极抚养子女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诉讼中双方为抚养女儿更多的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为的是更多的个人感情需要,没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谁抚养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孩子尚年幼,需要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在熟悉的教室里和熟悉的同学一起学习应当有利于她智力开发和健康成长,这样也更能体现原、被告双方希望抚养女儿、希望她好的愿望。同时被告李某一人在外务工,如其抚养,存在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的学习起居,还要改变孩子现在的学习生活环境的因素。从双方的抚养条件和孩子的具体生活学习环境看,被告李某目前抚养孩子的条件差于蓝某的条件。法院遂判决孩子随原告蓝某一起生活,被告李某不承担抚养费。
  编辑:小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