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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打工无暇照顾子女 母诉求变更抚养权
南方法制网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原告张美丽与被告吴刚婚后,生有吴濛濛、吴溪溪、吴湉湉三个女孩。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在镇雄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所生三个子女协议由被告吴刚抚养。因被告吴刚长期外出打工,无暇照顾孩子,给三个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影响。为此,原告张美丽向法院诉求将三个孩子判由其抚养。
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美丽和被告吴刚所生的女孩吴濛濛、吴溪溪、吴湉湉自2014年2月10日起由原告张美丽负责抚养;二、由被告吴刚自2014年2月10日起付给原告张美丽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人民币1000元,至各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胡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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