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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是与非-公民维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大背景下,跨国婚姻已从“凤毛麟角”走向“司空见惯”,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常见。与这一趋势相伴的是近年来跨国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 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

  日前,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法院采访发现:近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跨国离婚案件不在少数,其中关于“跨国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亦是审判实践的难题。

  几经变更的抚养权

  小祥是美国人保罗和阿秀的婚生子。小祥8岁时保罗和阿秀协议离婚,根据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小祥由保罗抚养,双方未约定抚养费。

  5年后,阿秀以保罗脾气暴躁、经常虐待小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祥随自己生活,保罗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后,支持了阿秀的诉求。

  谁知该案结案后仅仅3个月,阿秀一纸诉状再次将保罗诉上法庭,要求再次变更抚养权。原来,小祥在随阿秀共同生活的3个月里,在学习和生活方面都表现出不适应,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由于阿秀没有固定工作,租赁的房屋居住条件较差,小祥随其生活居无定所,一时间难以适应。针对这种情况,保罗应诉后表示同意小祥随其共同生活,法院综合考虑了保罗和阿秀的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小祥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判令小祥由保罗抚养。

  ■法官提示

  抚养人可视子女状况调整

  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郑承茂在谈及此案时分析,虽然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几经诉讼变更,颇费周折,但“一切为了孩子”的核心思想始终贯穿于离婚案件的审判始终。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态作出最优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前提下,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这些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可以随时调整,这一点在跨国婚姻的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中尤为重要。

  非婚生子的尴尬

  明先生是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地区已有家庭,与妻子育有一子。自1996年起,明先生与阿岚在厦门同居,一晃就是10年。没有婚姻的同居生活不可谓不尴尬,尤其在阿岚2008年3月怀孕后。无奈之下,阿岚于2008年4月与黄先生结为夫妇,但闪婚5个月后两人又闪离。2008年11月,恢复单身的阿岚诞下小豪,《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为明先生。

  小豪4岁时,明先生与原配妻子在台湾地区离婚,旋即与阿岚登记结婚。然而因小豪不是明先生的婚生子,小豪无法办理回台湾居住的相关手续,为此,阿岚代理小豪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小豪系明先生的亲生儿子。

  为了证明小豪和明先生的关系,小豪、阿岚和明先生在司法鉴定所进行亲权鉴定,该所作出“支持明先生、阿岚和小豪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各方均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明先生系小豪的生身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