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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是与非
经过仔细权衡考量,法院认为小秋现阶段的生活愉快安稳,倘若安排她到香港生活,需要做出多方面的适应,包括认识新的家人,适应新的饮食、起居和管教模式,这对从未想过自己需要离开萱萱生活的年幼的小秋而言并不合适。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抚养权确认需多种因素平衡
厦门中院民三庭法官陈璟向记者分析,跨国跨地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仅要考虑其生身父母的经济条件,更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心智成长,这才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相对熟悉的社交环境和相对固定的语言环境,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相反,突如其来的新家人、完全陌生的居住环境和较为生疏的语言环境对幼小心灵的冲击不言而喻。抚养权何去何从,不是简单的经济条件的较量,而是经济、时间、情感等多种因素的平衡。从这个角度讲,家资万贯诚诱人,朝夕相伴更珍贵。
频出的“抢孩风波”
美国人大卫和中国人潇潇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约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前两个孩子由潇潇抚养,大卫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2013年5月15日后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
离婚后,大卫从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13年5月15日更是擅自将女儿露露从学校带走。由于大卫常年出差,他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经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写字楼中,露露被带走后也没有再上学,对此大卫的解释是露露是美国国籍,美国的法律并未强制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无奈之下,潇潇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露露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依法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法律,子女抚养问题要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大卫作为父亲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义务,可见他抚养子女的态度消极,他将露露带走后拒绝告诉潇潇有关露露的下落,也没有让露露到学校接受教育,已经影响了露露的学习和生活,侵犯了露露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有利于露露成长的角度考量,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由潇潇抚养。
■法官提示
子女在定居国受教育权应保护
关于涉外抚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庄伟平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由于美国法律未规定义务教育,本案的美籍当事人将婚生女从学校擅自带走并拒绝送其返回学校,显然不利于婚生女的成长,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本案选择了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法官提示,跨国婚姻结束后,要保护未成年子女在定居国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离异父母要依法给予孩子一个稳定受教育的环境,随意改变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环境、随意改变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连线法官
涉外离婚抚养权争议的“四难”情形
在采访中,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介绍,涉外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存在四个难点问题,这些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障碍。
第一是法院传票送达难。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往往存在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传票的情形,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如国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要经过 6个月公告送达期及30天的答辩期,即使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而开庭时间也需定在7个月之后。由此造成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客观上加剧了矛盾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分歧。
第二是确定抚育费数额难。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往往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父母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再加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法院在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时没有具体可参照的标准,这就大大增加了涉外离婚案件子女获得应有权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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