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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条件、可他没向部队申请就在地方上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因此,不论你还是他要求离婚的程序都较复杂。 你要求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他同意离婚的,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他不同意离婚,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不会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具体而言,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当然,法律既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会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你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法院会与你单位或部队联系进行调处,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已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也会通过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