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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探望权=拒付子女抚养费? 司法部门:NO!

  淮北网讯  杜集区高岳某村的肖强张与方琳于2010年4月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判决儿子随男方肖强生活,方琳按每月200元支付抚养费,可以在每周六探望儿子,但判决下来后前夫却一直不让方琳探望孩子。近日,方琳咨询司法部门自己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对此,杜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给付抚养费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既不附任何条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法院已经在离婚时就方琳的探望权问题作出过判决,方琳可以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申请法院执行探望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雷蕾 通讯员 周柱

【责任编辑: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