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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没形成抚养关系 过继子女不享继承权
案情
马荣和马莲姐妹为马武夫妇的女儿,马文和马武是两兄弟,马文的儿子马清在30多岁时过继给了马武,在马武一家的三间祖房居住生活,后马武一家共同帮助马清在其拥有产权土地上修建了五间平房。
马武夫妇病逝时两个女儿处理后事。后马清的五间平房因故收归集体,退回的房屋破旧不堪无法使用,马清去世后其子马军继续住在五间平房,并且对该房屋进行了彻底翻修。
后马军又未经马氏姐妹同意在三间祖房院内修建房屋,马荣和马莲姐妹遂以侵权起诉马军,并主张五间平房的部分所有权。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马武夫妇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子女继承。
马清系封建性的过继,但过继时已经成年,生活能够自立,与马武夫妇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十余年,但主要赡养义务是由马荣、马莲完成的,因此马武夫妇的遗产应为其两个女儿继承,因此马清不享有祖房的院落及房屋的继承权,进而,马清之子马军私建房屋属侵权行为。
对于马武夫妇和其女儿在马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共同所建的房屋,因马荣和马莲姐妹曾经对建房有所帮助,故法院酌定其获得一定的补偿。
肖雪静,青岛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在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诉讼资源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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