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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xxx街xx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电话: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万军,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82602621。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x

反诉请求

一、依法判决非婚生子xxx归反诉人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二、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财产15万元。

三、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1995年8月相识,1996年初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3月1日,非婚生子刘洋铭出生。双方于1996年起先后共同在南充市第二人民市场经营猪肉销售、家禽宰杀、猪肉清洗加工等经营活动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精力都用于在该市场的经营活动,家庭生活和投资等支出均由该经营活动的收入支付。

双方同居期间,反诉人对被反诉人尽到了较多的照顾义务。虽然被反诉人脾气急躁,争强好胜,有时甚至蛮不讲理,但由于反诉人年龄与被反诉人相比相差较大,考虑到她年轻不懂事,因此处处对其作出让步。同时,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并对外以夫妻相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家人、朋友和社会上的其他熟人甚至我们自己都认为我们就是夫妻关系。因此,出于对被反诉人的信任,反诉人对被反诉人言听计从,并将双方所有共同收入全部交给被反诉人管理,用于家庭生活和投资等。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2号5幢2单元9楼1号住房一套(估价约30万元),出租车一辆(含购车款、所有税费、营运证等费用共计约15万元)。另据被反诉人在之前所称,由她管理的共同经营所得以上资产外,在南充市    银行还有存款约15万元。上述财产共计60万元,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并由被反诉人管理和使用。

但现在被反诉人在未与反诉人产生任何纠纷且未告知反诉人的

的情况下,突然向法院提出起诉。直到接到应诉通知后,反诉人才知道被反诉人提出起诉的事实。现双方所有财产均由被反诉人掌握,但被反诉人却在起诉状中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反诉人向被反诉人索要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时,被反诉人采取的是一言不发并立即出走的手段,拒绝了反诉人的合理要求。被反诉人企图侵吞反诉人财产的目的昭然若揭。

    现双方因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同时,由于所有财产全部由被反诉人掌握,被反诉人手中无任何存款和现金,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

现被反诉人掌握了全部共同财产共计约60万元,其中属于反诉人所有的被部分应为其中的一半即30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一子,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返还财产15万元,其余部分归被反诉人所有。

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反诉人性格好胜,脾气暴烈,与双方非婚生子刘洋铭之间母子关系不睦。而非婚生子xxx与反诉人父子感情深厚,并在被反诉人起诉后多次表示愿意随反诉人生活。

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