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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约定另一方不得生育吗?
案情
张某(男)与方某(女)婚后俩人因分居多年,导致感情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5岁孩子随女方生活,每月男方支付抚养费300元。同时,男女双方私下又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为了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二人离婚两年多后,女方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张某得知后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履行协议,赔偿其违约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生育权的限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之所以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有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本案中双方当时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违背法律规定下签的,当然无效。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也有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此案中,张某与方某私下签订的双方再婚后不得生育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被依法驳回是依法有据的。(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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