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子女由谁抚养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的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离婚后,若子女尚处在哺乳期,则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若子女处在哺乳期后,先由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该如何去认定,从而决定子女归谁抚养。

对于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最大限度的降低或避免因夫妻离婚造成的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一般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包括双方的收入、负债情况以及获取收入的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固定的收入等等。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决定离婚后子女随其一方生活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因素。

(2)夫妻双方的作为父母的责任心、家庭观念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是否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等等。双方的经济条件只是为其能抚养子女创造了基本条件,而双方的家庭环境则是决定子女能否健康成长的氛围;二者应当综合起来考虑。

(3)其他因素。如对于未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虽然已过哺乳期,但应当考虑其尚属年幼,更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离婚后无其他子女,该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也并非绝对,若子女的选择对其明显不利时,仍可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