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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起纠纷法庭厮打 妨害诉讼均获严惩
男女离婚起纠纷法庭厮打 妨害诉讼均获严惩
  关键词: 滨州;男女离婚纠纷法庭厮打;妨碍诉讼
[提要]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庭审结束后,原告刘某及亲属与被告亲属在法庭厮打,致两人受伤住院。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参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4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大众网滨州9月19日讯(记者 贾矿中 于淋凡 通讯员 舒志喜 范曙光)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庭审结束后,原告刘某及亲属与被告亲属在法庭厮打,致两人受伤住院。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参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4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春节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谢某某离家出走。开庭当日,原告刘某到庭,被告未到庭,原告及被告各有四名亲属到庭旁听。庭审结束后,被告父亲谢某同与原告刘某发生争吵,原告刘某、其表弟耿某刚与被告父母发生厮打。后经工作人员劝说停止厮打。原告姑妈刘某某、被告父亲谢某因伤住院治疗。
因上述人员哄闹法庭及在庭审过程中互殴,导致审判庭桌椅等设施不同程度毁损,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正常法庭秩序,系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刘某、被告之父谢某同拘留10天、罚款3000元,原告表弟耿某刚拘留7天、罚款2000元,被告之母刘某罚款100元,以示惩戒。以上人员现已交付执行。
法条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初审编辑:纪学敏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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