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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问题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交按揭,也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顺祝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