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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周年 解读中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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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周年 解读中盘点
2014-09-28 12:53:08   来源:法制网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的出台开启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业发展新阶段。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将满一年。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的出台开启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业发展新阶段。这一年,为普及旅游法,国家旅游局发布多项权威解读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也赴各地展开旅游法执法检查,督促法律实施。
记者通过对旅游法实施一年来情况的盘点发现,该法对规范旅游市场起到了明显积极作用,以往消费者集中投诉的强迫消费问题、小费给付不明等得到根本遏制,但实践中也还存在对一些规定认识不清、执行不力等问题,需要旅行社与游客进一步吃透法律,以共同打造良好旅游环境。
禁止安排购物全员同意除外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
作为旅游法中最受关注的第三十五条,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12月下发通知,作出详细解释。对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解释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对于何为“诱骗旅游者”,通知中则明确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哪些属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于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旅游法实施初期,旅游企业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少企业认为这相当于给指定购物判了“死刑”。对此,国家旅游局在通知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对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盘点]
北京一家旅行社导游宋先生介绍,在实施初期,进购物店确实被管得很严,即使全体游客签字同意进店购物,他也不敢带游客进店,直到后来国家旅游局解释后,他才开始在游客签字后,带领游客前去购物,不过这样的情况确实比旅游法实施前减少了很多。
记者在今年8月底参加韩国济州岛跟团游时,也遇到了部分游客主动提议增加免税店购物流程,导游在征得全体游客同意并书面签字后,增加了购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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