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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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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2014-09-29 17:08:55)

标签: 转载 分类: 婚姻知识

原文地址: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按语:近来有许多关于解除名为“婚姻关系”,实为“同居关系”的咨询。现将关于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加以简单梳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目前存在着很多在形式上已经“结婚”,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生活的现象很多。现就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所有权确认与分割作一下提示: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

    对于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或所投人的财产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进行分割,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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