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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赔偿金,丈夫不履行被判

   离婚协议不履行纠纷:由于做出了不忠实夫妻感情的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损害赔偿金,离婚后却不支付。近日,法院受理原告程某起诉被告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并承担违约金案,该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程某书损害赔偿金50万元、违约金2.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故男方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女方支付,同时还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事项。但离婚后,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违约金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并已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离婚中涉及的部分相关事项,故被告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万元;因双方约定了违约金,被告未按约支付,即应当承担违约金2.5万元。据此,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