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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9起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


  • 典型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起诉的企业有6家,开庭时有9人出庭,而原告方只有一个,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强化了起诉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贵州黔西南州某市检察院追收土地出让金督促起诉案。


    2004年6月10日,贵州黔西南州某市国土局与张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该市某街道办事处804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张某使用。2008年4月28日,张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置业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市规划局等部门要求置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前缴清238.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于9月26日缴纳了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一直未缴纳剩余的208.8万元。检察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后,督促某市国土局以原告身份起诉置业公司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8.8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市国土局的诉讼请求,于2013年6月判决被告向原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转让和财政信贷资金发放等领域侵害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某些领域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致使受损的国家利益难以及时得到挽回。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职责的履行,督促诉讼主体及时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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