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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杨某以刘某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为由提起离婚民事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杨某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及住房六间全部归杨某所有,共同债务3万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并公告送达判决书。后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外出打工期间,杨某曾与其子在刘某打工处相处一周,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两次给儿子邮寄学费,由此证明刘某并非下落不明。原判决以刘某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刘某的诉讼权利;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归杨某,家庭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显失公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再审纠正。2013年5月,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三项判决内容并作出改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以刘某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采用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相对简便、柔和的监督方式方式进行同级就近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既便利了当事人主张权利,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达到了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