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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同意 财产债务分担

  一对夫妻在婚姻无法存续下去的情况下,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因在承办人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
  原告郝某诉称:本人与段某于1986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睦,经常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判令本人与段某离婚。
  被告段某表示同意离婚,因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现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郝某与被告段某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炎刘镇西苑新村D区25号坐北朝南的门面房一套、奇瑞A3轿车一辆归原告郝某所有,共同债务7600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顾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