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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户口进上海而送养或收养,你所想不到的结
曾经办了几起涉及收养的案件,当事人的后悔与无奈让人印象深刻。
这几起案件的典型特征是:
第一,收养在近亲之间,往往是姨妈收养了外甥女,或者叔叔收养了侄子之类的;
第二,收养人往往没有婚娶,也没有孩子,所以也就具备了合法收养的前提条件;
第三,被收养人往往已经成年,囿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血亲关系,法律对于被收养人没有年龄的限制;
第四,收养关系的建立往往只是为了一个户口,为了被收养人的户口能够借收养之名而迁入上海;
第五,双方往往在不了解收养的法律意义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收养手续,以为户口进来就万事大吉;
第六,双方在事实上根本没有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不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也互相不尽抚养与赡养义务,手续办完就结束了。
第七,双方一般都没有想到收养手续办完后的后续结果,也没有人想借此谋利,也没有人觉得自己的利益危险。
第八,在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去世时,对方都拿出了收养手续,要求继承遗产,并直接排除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甚至排除了送养人即被收养人的父母的继承权。
第九,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主,但是真的不知道还会有这样的结局。
附案:
1、八兄弟争产
有一个哥哥终身未婚未育,有一个弟弟早年上山下乡去了外地,乡下的侄子为了能到上海,两家办理了送养与收养的手续,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侄子的户口并未能如愿迁入上海。后来,上海的哥哥去世,其八个兄弟继承这个哥哥的遗产,一套房产,期间,侄子跳出来,说是自己是养子,是养父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一下子排除了八兄弟的继承,众人目瞪口呆!
2、姨妈争产
早年到外地的姐姐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希望来上海工作,但是苦于没有户口,进沪不容易,于是与一直未婚的姨妈商量办理了收养的手续。外甥女如愿来到上海,后来结了婚,后来买了两套房,再后来,外甥女不幸因病去世。此时,姨妈主张,她和女婿一起继承外甥女的遗产,因为只有他们才是外甥女遗产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外甥女的亲生父母,也就是姐姐姐夫目瞪口呆!
博主批注:既然从事的是法律行为,为什么不事先咨询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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