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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权?
我朋友王林出具借条向李军借款5万元做生意,因经营无方导致严重亏损,约定还款期限内王林设法归还借款3万元,余款无力偿还。上个月,王林的父亲病故,留下遗产有一套住房和存款10万元。王林决定其父的遗产全部由其有残疾的妹妹继承(母亲早年去世)。李军得知后,找到王林要求从遗产中拿出2元还债,余下的再由其妹妹所有。王林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要遗产是自己的事情,李军无权干涉。李军担心以后有什么变故,坚决要求王林用他本可以继承的遗产来偿还。请问, 继承人能随意放弃继承权吗?
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无论是行使还是放弃,都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否则,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王林如果继承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的债务,而由于他放弃继承权,使他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其欠李军的2万元债务,可见王林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而应当认定王林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他应当继承其父的遗产,以保障债权人李军的合法利益。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采取的方式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作出明确表示。这种明确表示应采取何种方式,继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国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春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能否反悔放弃的继承权
问题:我九岁时父亲和母亲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前不久,父亲病世,依照他生前立下的遗嘱,我可以继承他的部分财产,但我表示放弃继承权。妻子得知后劝解我。请问:继承人能否翻悔放弃继承?
解答: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本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放弃继承是有时间限制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你在放弃继承后又会后悔,对此能翻悔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指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全文】
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还款不成立
父亲为经营企业向他人借得巨额资金后不到一年便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将借款人的五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五继承人代为偿还被继承人欠款。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基于五被告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事实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李某轩系借款人李某桥之女。2004年6月,被告李某华在祁东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祁东县兴旺营养米粉厂。2008年3月,李某华离开该厂外出打工,该厂由李某桥负责经营管理。同年9月26,李某桥将该厂更名为“祁东兴旺营养米粉有限公司”,李某桥将五被告及唐某红登记为公司股东,被告李某华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李某桥。唐某红与李某桥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付某德借款220,000元,约定月利息壹分,并出具了欠条,写了借款保证书,保证以“兴旺营养米粉厂”的所有财产担保,从2009年11月起每月底还款20,000元。2010年1月1日,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还款22,000元,2010年3月1日,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还款22,000元,下欠原告付某德借款180,000元。 【全文】
儿子继承股权经营主业不能变
失去创始人的江民科技,平静之中隐约透着悲痛。
6日下午4时,当记者抵达位于北京中关村数码大厦32层的江民科技总部时,入口处的一间小型接待室已经被临时改造成了灵堂(见小图),桌子上摆放着一张董事长王江民的遗照和一只小小的花篮。
作为江民科技的创始人和董事长,王江民持有江民科技65%的股权。他的猝然离世,是否会导致江民科技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
唯一儿子继承65%股权 5日晚从加拿大回国处理丧事
“ 不会,公司董事会成员 已经明确表态:现有的公司管理层不变。而我们的各级代理商、合作伙伴也都表示,会跟江民公司继续合作。”江民科技策划部总经理曹凌翔告诉记者,尽管江民科技是王江民一手创建的,但几年前他已有意淡出,公司的具体管理事务一直由总裁陶新宇负责。
记者也注意到,在这当年王江民斥资7000万元买下的办公区里,工作人员并没有因为创始人和董事长的离世而陷入混乱。当然,王江民的离开还是给江民科技留下了一些悬念。 【全文】
有关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
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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