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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 父母离婚不知该咋分

“结婚离婚那些事”系列报道之一

儿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该咋分?

律师:此房归父母和儿子共有,在离婚案中无法分割

    甄祥兰: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目前是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14年以来,处理各种案件快捷、准确,且有独到的见解,并在公司清算、破产民商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很多父母都认为,自己无论有多少财产,百年之后都归子女。因此在买房、买车时,喜欢登记在孩子名下。可是,父母这种“无私的爱”,却给自己制造了隐形的障碍。

    案情

    夫妻离婚,房子分不明白了

    1994年10月10日,肇州人张美华和秦志勇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结婚了,两个人的日子过得富裕而快乐。1996年,儿子秦明的出生让两个人的日子更加美满。

    经过两个人的不断努力,2013年7月,他们终于在大庆购买了住房,并将产权人登记在儿子秦明一人名下。

    但是,今年7月初,张美华和秦志勇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房子成了困扰他们的一大问题。张美华认为,去年买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却是两人结婚后买的,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整个房子的设计、装修都是张美华花钱请的人,家具以及生活用品也是自己买的,张美华觉得应该分一半房产。秦志勇则认为,房子与张美华没关系,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就应该是儿子的房产,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析案

    争讼房屋归父母及儿子共有

    张美华聘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祥兰代理自己的离婚案。

    9月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美华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一人一半,跟儿子秦明没有任何关系。可是,秦志勇却说,房子虽是当初用家里的存款买的,但是登记在儿子名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而是属于儿子的,父母离婚不应该分儿子的财产。双方争执不下。

    10月中旬,法院认定,争讼房屋系张美华、秦志勇、秦明三人共同所有,因离婚案件中其他人不进入到离婚案件的处理中,为保护秦明的合法权益,本案对涉案房屋不予分割。

    甄祥兰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秦明名下的房屋该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代表登记的情况。有的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下。在夫妻离婚时,对这类房屋的认定应当区别对待。本案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儿子秦明一人。

    对秦明名下房产该如何处理?甄祥兰认为,本案中,秦明已经成年,而且张美华明确表示,只是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并非赠与,秦志勇也拿不出将房子赠与儿子秦明的证据,因此争讼的房屋应是张美华和秦志勇夫妻双方与其儿子共同所有的房屋,因离婚案件中其他人不进入到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所以若该房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则其他人对房产的权利状况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剥夺他们的诉权,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会对这样的房产进行处理,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案结束后另案析产处理。

    延伸

    买房贷款债务由借款人还

    如果上面的案例中,张美华与秦志勇购房时办理了银行贷款,这部分债务该由谁偿还呢?

    甄祥兰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可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成年子女,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因此,购买这套房子的贷款,应由张美华和秦志勇一起偿还。

    记者 陈春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