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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等刑事
现予发布,。
旌旗灯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它危害大众安全的情形,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以及灾害预警等重大大众信息无法宣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连节目播出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三小时以上,或者引起严正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连节目播出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保护广播电视举措措施运行安全, 相关新闻 ,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十二小时以上。
自 2011 年 6 月 13 日起施行, 过错损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构成犯罪, 首页>>权威宣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1-06-14 09:4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3 次集会通过,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以及灾害预警等重大大众信息无法宣布,但能自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四十八小时以上,旌旗灯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三小时以上,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旌旗灯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旌旗灯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它严正后果的,积极赔偿丧失或者修复被损坏举措措施的, 二○逐一年六月七日 法释〔 2011 〕 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 举措措施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1 年 5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3 次集会通过)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等犯罪行为,以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产业丧失五十万元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举措措施无法利用十二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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