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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要离婚 子女抚养成问题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因被告女方属二婚,抚养着与前夫共同生育的女儿,现在又生育一女,在离婚中引发一系列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本人与杨某2009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0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欢。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执。杨某长期在外务工,双方沟通联系较少,2013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1、离婚;2、抚养刘欢。
杨某辩称:刘某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刘欢由刘某抚养,常佳由杨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债权由刘某享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承担;杨某享有对刘欢的探视权。(顾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