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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前瞻

  继承法既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延伸和效力表现,直接反映亲属身份关系的现实样态,亦是社会财产关系的聚集和缩影,真实刻画社会财产关系的现实构成和动态变化。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民商事法律的不断充新,必然也应该牵引继承法的迅速跟进。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经过29年的运行,已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于现实社会财产关系的变化,落后于民商事法律的前进,应对不了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1、科学界定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2条规定,存在先天不足,是财产、遗产、所有权标的物混淆的重大误区。

  表现出巨大后天落差和滞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巨大成就和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不断趋进,带来社会财产体系至少凸显出八个鲜明特点或走势:

  一是以有体有形物为客体的财产范围不断扩张,种类不断增多,价值不断增大,形式不断丰富,构成日益复杂。

  二是财产价值化、证券化、票据化、资本化突出,有形财产的抽象化、权利化明显,其权利控制和行使日趋多样。

  三是以光源、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为代表的自然力不仅使用价值重要,而且市场价值倍增,这种自然力作为人类可控制利用的稀缺资源已成为重要的价值化、客观实在化的财产。

  四是以人为主体以物为客体的主客体之间这种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在被突破,具体表现为生物体的客体地位发生动摇;人体组成部分被赋予财产意义;人格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扩充;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要素被纳入私权客体。

  五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使人类社会的知识生活与文化生活发生了空前未有的变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以微电子技术、数字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为导引的新型知识财产不断推陈出新;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的无形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的开放扩张中广泛地延伸、渗透和膨胀,无形财产体系在社会经济和财产构造中不断成长和强劲。

  六是无论在市场交易中,还是在财产的主体归属中,抑或在财产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担保中,财产的价值性、资本性和权利性更受重视,传统的以单一物为典型特点的财产观念日渐式微,由各种样态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捆绑一体的“聚合物‘财产犹显强势。

  七是财产权能更趋丰满,分离细化更显频繁;财产权的弹性力、权能发散力在法律关系中更为复杂多变;“一物多主”、多个主体对同一财产同时享有不同权利或权能的现象成为常态;同一财产上的权利碰撞或权能冲突多发于社会经济生活中。

  八是财产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变异多样,实物取得与权利取得时空分离突出,财产权得丧变更交易频繁,财产或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的区域之间、法域之间、国际之间、主体之间呈现出强烈的动态性、变化性、移转性、增减性,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与主体权利利益的保护不断地交织于冲突衡平之中。

  不容置疑,现实社会的这种财产结构和财产关系必然浓缩、反映于继承关系中,给传统的继承模式带来巨大的震动和冲击。《继承法》第3条关于遗产的抽象表述和六类具体列举,严格说来仅仅是从单一的静态所有权意义上对遗产范围的认识,内涵不准,外延不广,动态不活,弹性不够,不能涵盖包容现实复杂多变的财产样态,因此需要加以重新梳理、科学界定。

  2、适度扩展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根据近亲属关系、法定扶养权利义务、家庭结构、现实共同生产生活的密切程度、人口年龄结构状态和尽可能实现遗产有人继承等因素确定,蕴含法律、伦理、道德、习惯、社会保障及民众心理等内在需求与支撑。我国继承法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最好增设三项:

  (1)明确代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具有独立的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身份和资格,一方面确保其依据遗嘱所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而不被误解为受遗赠权,另一方面保障其继承权不会因为被代位人的放弃或丧失而落空。(代位继承人受遗赠案例)

  (2)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婆对丧偶儿媳、岳父岳母对丧偶女婿相同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和顺序,既体现平等原则,又有利于养老育幼,颂扬家庭美德,增进亲属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