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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隐匿了20多万元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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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隐匿了20多万元共同财产
2014-11-03 16:32:04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评论()条
原告花和被告虎,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名叫宝。
2012年9月,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宝已经19岁,正在上大学。两人约定,离婚后宝由父亲虎监护,母亲花则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000元。这笔教育抚养费,需要一直支付到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两人还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
宝在父母离婚后,与父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接着开始随母亲生活。目前,宝已经大学毕业。
花此次提起诉讼,是因为发现前夫在协议离婚时,隐匿了部分共同财产。按照花的说法,前夫隐匿的财产包括存款、股票等,共计20多万元,花要求法院判决前夫支付给自己家庭共同财产10万元。
对于花所说的5万元存款,虎表示认可。但是,虎提出在办理离婚时,他手中的股票现金价值没有那么高。他还说,他炒的股票中有5万元是妹妹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核算了两人离婚当日虎所持股票的面值。减去为妹妹代炒的5万元,法院认定虎隐匿的财产有存款5万元和股票现金价值1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虎支付给花家庭财产10万元。
(责任编辑:CCSX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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