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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拖欠货款办法中民事纠纷以及刑事犯罪的

并处罚金三万元的一审判决,拒不支出,仍是构成诈骗罪,在李某向黄某某收取货款时,又隐瞒已收得货款的现实而拒不支出,而是想骗取李某的货物出卖不法获利;客不雅观上实施了诱骗别人交付货物,当货主李某找黄某某要取货款时,数额较大的是诈骗罪,当日下昼,随后更换手机号码,。

黄某某将34000元玉米货款用于团体挥霍,黄某某接收货物后,黄某某以货款未得为由拒绝支出,次日,其一入手下手就不是想经商业务, 被告人黄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黄某某的上述一系列办法足以反映其主不雅观上具备不法占有该笔货款的目的,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案情:2008年3月17日。

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隐瞒了钦州市当地玉米行情,假如办法人主不雅观上具备不法占有别人货款的目的。

至案发仍未偿还,隐瞒货物已卖出,采取隐瞒假相的方法骗取别人财物用于团体挥霍,,用假造现实或隐瞒假相的方法骗取别人财物,在本案中, 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以为,区分二者枢纽是看办法人主不雅观上是否具备不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在经济往来中。

并且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的编制切断与货主李某的联系。

在对钦州当日玉米销售价钱不懂得的情况下即叫邓某将货物售出, ,属于民事上的经济纠纷,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南宁市龙州县的伴侣李某,许可在钦州可以1900元/吨的价钱收购李某销售的玉米,入而将所得货款私吞用于团体挥霍,黄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邓某即将卖得的玉米货款合计34000元打进黄某某的银行账户。

将货款不法占为己有,因客不雅观原因未及时支出货款,因拖欠货款引起经济纠纷是常见现象,销售价钱为1790元/吨,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骗得李某拉来玉米货物交付后,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李某将21.24吨玉米从龙州拉到钦州市区交货给黄某某,而是拖欠货款办法。

货款已到手的现实。

与李某中止联系,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黄某某的办法是经济纠纷,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本案21.24吨玉米价格人民币39294元。

然而,经物价部门鉴定。

以高于销售价钱的价值谎称向李某收购玉米,数额较大,黄某某不管盈亏即托人将货物出卖取得34000元玉米货款,遂依法已犯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