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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死亡,继承人成被告。

侵权人死亡,继承人成被告。
案件名称:于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情况:2004年8月1日,于某、信某、信某某、郭某四人乘坐驾驶员郭某某的小客车与胡某某的小客车相

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同车于某、信某、信某某受伤,于某、信某、信某委托本所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

人提起诉讼,胡某某提起反诉。
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原告:于某、信某、信某某
被告:石某某(系郭某之妻)、郭某(系郭某某之子)、胡某某
受理法院:怀柔区人民法院
解决方式:判决结案。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怀民初字第04382号判决书,判定因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

任,不属于共同侵权人,不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石某某、郭某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郭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

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特点:
本案中,直接侵权人郭某某因驾驶失误导致了本起交通事故,但其在事故中死亡,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应当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以石某某和郭某

作为侵权人郭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