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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离婚诉讼律师怎样离婚手续


律师咨询电话:13660714474(蔡国松)QQ号码:1792972585。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如果遇到如期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的,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乙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要双方签订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给另一方,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此时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持股比例或折价数额;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乙方不是的情况: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即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郑明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广东金牌状王离婚诉讼律师怎样办理离婚手续团队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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