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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中法治意识的缺失和错位

  依法治国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法治思维。大众媒体对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记者本身的法治思维更是发挥直接的影响,借助大众媒体的力量,记者把自己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以新闻的方式呈现出来并影响到社会意识。但是,有些记者法治意识不强,写的报道法律漏洞百出,体现了媒体报道中法治意识的缺失和错位。

  法治缺位,媒体报道有罪推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制准则。1949年,英国《每日镜报》在法庭审理之前,以“吸血鬼被抓”的醒目标题,报道一宗骇人听闻的连环杀人案,因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被法院判处罚款,总编辑甚至为此入狱三年。法院的判决虽然有过严之嫌,但说明法院坚决维护其审判权不容侵犯。

  而在我国,当前的一些法治新闻报道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便常常采用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比如对于马加爵的报道,众多媒体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凶狠”、“粗暴”、“恶魔”等贬义词。更有甚者,有媒体在侦查阶段即曝光犯罪嫌疑人“认罪”。近一段时期,从薛蛮子、“秦火火”到陈永洲,在电视前向全国观众“认罪”,实际上这种做法有违法治原则。“无罪推定”是不可动摇的法治原则,即便犯罪嫌疑人自认犯罪也不能例外。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有可能是因为迫于其他因素,比如刑讯逼供,比如以“认罪”换得自由等。电视媒体中反复播出“认罪”镜头,无疑在审判前即给犯罪嫌疑人打上了深重的“有罪”烙印,不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审理该案。

  从法律上讲,犯罪嫌疑人也有名誉权,在尚未经法庭审判定罪前就进行有罪推定,不仅是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侵犯,对媒体自身也有法律风险。一个典型事例是发生在2005年的所谓“清华博士杀人事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董秀海寒假回丽水老家过年,因为卷入自己家和邻居家建房的冲突,造成一人死亡,接受警方调查。事发后,众多媒体报道的标题都异常醒目——“清华博士涉嫌杀人”。随后,“涉嫌”两字很快被忽略,变成了“博士杀人”。某知名门户网站甚至特别制作了名为“清华博士棒杀乡亲”的专题,其中明确提出:“优秀学生干部如何成了宗族恶势力的代言人?”并引述专家的话称,“董秀海的道德水平没有随知识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已经丧失了一个社会公民最起码的道德修养,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但两年后,法院最终裁决董秀海无刑事责任。这让众多乱下结论的媒体尴尬不已。后来,董秀海起诉最早出现“博士杀人”说法的某家报社名誉侵权,法院判决报道此文的媒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道歉。

  在许多法律报道中,我们还常常看到:某某罪有应得“被推上了被告席”等对被告带有歧视性的语句。事实上,在法庭上“被告”和“原告”只是法律上的一种称呼,就民法上来说,谁先起诉则谁就是原告,同时被告也有反诉原告的权利。被告只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要法院判定,“推上被告席”之后,法院宣告无罪的也比比皆是。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展江认为,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后、到法院判决之前,媒体应保持适当的克制,甚至是必要的沉默。如报道,应仅就法律程序和当事各方的相关言行据实报道,避免媒体自身的倾向性。

  媒体“有罪推定”,通常还表现在反腐报道中。十八大以来,惩贪治腐持续挥出重拳。这场前所未有的反腐行动,也成了媒体的盛宴,某官员刚被宣布接受调查,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就有媒体迫不及待地进行各种报道。实际上,办案机关在查办过程中不会透露过多案情信息,有些媒体便通过捕风捉影甚至是猜测,将其违纪违法的故事娓娓道来,对涉及到的亲朋好友指名道姓。这样的报道确实吸引读者眼球,但并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