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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黄石实践系列报道之三

  正义阳光洒向每个角落

  10日上午9时许,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来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的李云律师,热心地接待了61岁的林仁祥。林仁祥曾是源华公司的合同工,因养老保险问题特意前来咨询,想请求律师帮助。李云耐心地告知了其申办手续,并提醒他相关法律注意事项等。这是我市政法系统倡导的“阳光司法让公正看得见”法律服务的一个剪影。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是一句脍炙人口的法律格言。我市政法机关近年来围绕“司法公开”“公平正义”,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司法审判的“公众化”,从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规则置于阳光下,让所有“裁判”都经得起公众的检验与评判,凸现出法治活力。

  纵览各类司法腐败案件,莫不与暗箱操作有关。为此,我市公检法司近年来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从市公安局开展的“警民连心桥”等活动,到市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乃至法院的公开裁判文书与司法的法律援助等等,我市政法机关一直致力于拉近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我们身边的每一个角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尽可能晒于阳光之下,那些利以权寻租的潜规则才会得以有效遏制,染指司法的‘黑手’才会有效斩除,因为司法不透明而产生的社会隔阂才能得以真正弥合。”市中院副院长刘少军对记者说。今年1—10月,市中院各类案件结案率同比上升30以上,案件服判息诉率和上诉维持率显著提升。

  律师队伍建设新起点

  缺少控辩审三方的制衡关系,则会导致法律天平的倾斜,从而破坏了司法公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提升了律师法律服务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让律师堂堂正正地在法治社会中立足。

  如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概念受到外界关注,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也将应运而生。

  自从2002年司法部正式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市形成了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的格局,满足了公众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林表示,公职律师成为我市部分机关单位一个工作亮点,公职律师均为无偿服务,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务,成为履职公务员的特殊职务行为。目前,工商局等单位已实施公职律师制度。

  同时,市司法局开展的新媒体法律服务,就是要求公职律师在法援等方面实现与群众零距离。如今,我市法援的新媒体服务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

  公司律师在我国属新兴的律师。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公司律师为数不多。目前,我市只有大冶有色等个别企业有正规的授证的公司律师,其他企业大多聘请兼职律师。记者了解到,有色控股公司除了合同审定,还有重大决策、项目建设,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的修改、建立,以及营业执照的登记、变更、保存等,都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来办理,这样,极大地规范了企业依法经营的管理模式。

  随着企业的良性发展,依法治企已成为业界的共识,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要求,对公司律师是个利好的消息,促使公司律师制度的落实,向着良好的态势发展。

  记者手记: 

  有一种力量叫法治

  “有一种力量叫法治”,这是记者生活黄石多年来的感慨。因报社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政法机关各个部门,从政法机关领导到普通公职人员,大家感慨最深的就是,现在政府部门执法能力越来越强,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法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这是令人欣慰的法治成果。我们这个社会,非常需要这种力量,能让我们感到无比安详与幸福。

  提到法治,很多人会想到中国的司法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比如司法的等级化、行政化、商业化和地方化,这些问题往往诱发出司法腐败,让那些缺乏有效制衡的“法外权力”粗暴地进入了“司法场域”,使不少社会案件按照“权力逻辑”而不是“法律逻辑”发展,从而导致司法的公信力缺失。正因为这样,为修复这些“缺失”,有关部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收到了较好效果。

  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抑或审判机关都在改革探索,全力构建阳光执法机制和有效监管机制,让“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就是法治的力量。我们要让法治精神渗透在各项具体改革领域里,化成制度轨道,确保改革巨轮稳健行进。(记者 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