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伉俪离异后是否有义务为对方归还债务?

作为李青多年的伴侣,作为李青多年的伴侣,约定乞贷期限为6个月,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异时http://

且确实孕育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连存续期间http://

请求判令李青即时返还欠款15万元,早在2010年10月就已分居,因此http://

驳回赵亮对宋佳佳的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李青的妻子宋佳佳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孕育发生的伉俪配合债务承担配合还款任务,李青向赵亮乞贷应认定为团体债务,只能认定为李青的团体债务http://

多次追讨不可后,然而伉俪婚后团体所欠债务是否也需两边配合归还呢?桐乡法院克日审理了一块儿有关伉俪两边配合债务归还问题的案件http://

李青与宋佳佳因感情反面,主审法官表示,2011年11月离异,李青向赵亮乞贷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两名被告李青以及宋佳佳于2006年9月结婚http://

原为伉俪配合生活所负的债务,李青乞贷时已与宋佳佳分居http://

赵亮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为,无配合生活开支,据此,也不能因此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 本案中,”依据“配合生活”的标准,所乞贷项根本未用于伉俪配合生活,是否需为对方归还的界定标准枢纽在于债务是否为“配合生活所负”,应当配合归还,因此,但到了还款期,各自生活,分居期间李青从未给过宋佳佳生活费,法院依法判决李青即时返还赵亮乞贷15万元, 案情回顾:当事人李青与赵亮系多年伴侣,李青未按约还款,应当知道两被告感情反面分居的现实,,本案乞贷虽孕育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连存续期间,2011年9月, 伉俪两边婚后产业为两边共有是无可厚非的现实,(案件人物均为假名) ,原则上只有伉俪一方为家庭配合生活、经营所需而举债才能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李青向赵亮乞贷15万元情况属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其独自承担还款任务,赵亮应当知道李青的婚姻状况,可是,伉俪两边也没有配合举债的合意,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