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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债务如何分割

”也便是说, 对此问题,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团体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http://

应该由伉俪配合归还, htt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伉俪一方以团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定归各自扫数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遵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伉俪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团体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扫数的产业了债”http://

属于团体债务的情形次要有两种,,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假如伉俪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团体债务,http://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连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可是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