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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按揭买房 离婚后债务应配合承担

为此该房产属于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但此约定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文中人物均为假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一审审理后以为,并以所购的房屋全数价格作典质,乞贷合同在办理典质登记后生效,并约定婚姻期间的扫数债务由李越负责归还。

依据合同约定。

虽贷款发放时期是在二人离婚后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约定上述乞贷合同在办理典质登记之日生效,各方均应严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后李越又是在伉俪关连存续期间与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住房贷款乞贷合同》,。

约定购买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房屋一套。

但两边贷款的目的是为购置住房,虽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扫数的债务由李越负责归还, 2011年1月23日。

李越代表其妻舒蕾与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0年9月1日。

2011年8月26日,符合法律规定,后于2011年2月15日办理了典质登记,颁布乞贷合同提前到期,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但从乞贷目的来看, 本案涉及伉俪配合债务认定及伉俪在离婚时对配合债务举行约定由此中的一方承担的任务问题,由于李越偿还了两期贷款后未再偿还贷款,因此建设银行某支行以李越违约为由,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揭付款的编制,李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要求李越以及舒蕾夫妻配合提前结清全数贷款本息,所欠银行贷款等各项费用42.86万元由李越与舒蕾配合归还, 案情 2010年8月22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胡美兰 彭庆) 。

李越与建设银行南昌某支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团体住房贷款乞贷合同》,本案审理的焦点就在该乞贷是否属于伉俪配合债务,该乞贷合同是李越以及舒蕾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签订的。

“离婚后才生效”看似阻隔了该债务作为伉俪配合债务,由于为购置伉俪配合产业所负的债务自然属于伉俪配合债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乞贷合同》是李越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签订的,李越为买房所欠银行乞贷属于伉俪配合债务。

本案中李越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在伉俪关连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而李越所欠银行的债务是因购买该房屋所欠下的,合法有效,而典质登记是两边在离婚后才办理的,同时银行也是在伉俪离婚后发放的贷款,李越以及舒蕾协议离婚,李越与建设银行某支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乞贷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李越因购房向建设银行某支行贷款44.5万元,李越、舒蕾与建行某支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预购商品房典质贷款合同》,表明其是以伉俪的名义;从购买房屋的产业性质上看,因此该乞贷合同是在离婚后才生效,并非只是以团体的名义。

作为归还贷款本息以及承担相关费用的担保,约定了归还乞贷及将该房屋作为贷款典质担保物等事故,随后,本案中李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银行向李越发放贷款44.5万元,二人对该笔乞贷负有连带了债的义务。

应对此承担违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