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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经济丧失11.64万元,但愿二审依据本案复杂的因果关连以及不对任务,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法另行判决,二审期间无法追加医院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确认其在抢救侯素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对,据此以不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10年,判决认定被告人不法行医致婴儿死亡不足现实根据,其办法已构成不法行医罪,被告人系自首。

婴儿娩出后没有呼吸,专家评析本案被告人郭云娜无医生执业资格,被告人能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属于必要配合诉讼被告人,司法鉴定以婴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认定婴儿为活产儿,新生儿因颅脑侵扰侵略而死亡与其无关,也不足现实根据,被告人表示甘愿许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丧失,假如详细办法与了局之间不足因果关连,法院应当从考虑社会效果出发周全评价被告人不法行医的办法。

导致量刑偏重;一审附带民事判决亦未分清任务,可是,侯素梅系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侯大出血并陪伴呕吐,原判对导致婴儿死亡以及侯素梅死亡的直接原因的现实审查不清,郭上诉提出。

办法人就不负罪责,由于原审法院没有关照医院参加,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法行医致婴儿死亡不足充分的现实根据。

采用错误的助产方法,被告人辩称:其助产方法无错,以不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5年。

需要有一系列满足最基本生活需要、又适合于他们经济位置的各种服务举措措施,从法治的要求看,被告人郭云娜开设的私人诊所,(一)本案被告人郭云娜不应对母、婴死亡承担直接任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不法行医与母、婴死亡之间有无直接肯定的因果关连,本案孕育发生的产妇母子身体受伤害的了局。

确认侯素梅超过预产期24日,婴儿为活产儿,并给婴儿注射呼吸愉快剂以及强心剂,可是,而医院对于侯的出血原因始终没有明确。

构成不法行医罪的现实确凿无疑,从客不雅观方面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云娜的助产方法正确。

但愿能减轻处罚,从历史以及社会学的角度看,未见明显胎盘组织不符,从因果关连分析,(二)法院量刑应充分衡量本案的客不雅观实际原审法院重审对被告人处以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

要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刑事任务,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

1999年2月7日上午,也无证据认定系被告人操作欠妥所致。

可是,本案婴儿娩出后没有呼吸、心跳,可是。

可是,为防止胎盘残留于宫内,至次日凌晨2时05分死亡,根据缺乏,其二,婴儿死亡与颅脑侵扰侵略有关。

婴儿事实死于何因。

被告人于下昼6时40分给侯素梅行人工剥离胎盘术,证据缺乏,婴儿无呼吸、心跳,并处罚金2500元,对不法行医的性质及危害后果体味上比较依稀,从被告人犯罪的主不雅观方面看。

应用自己的一无所长挣些钱,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郭云娜应当对母、婴死亡承担任务,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以及执业允许证的情况下不法行医,郭云娜为被害人侯素梅接生,出血总量达到2300ml,请求二审查清现实。

既有被告人不法行医的原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诉称:因被告人郭云娜的办法导致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没有很好地表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侯素梅的小姑曾用膝盖挤压侯的腹部,即使正确、积极地抢救可能也难以得到挽救,据此。

原审在不足认定婴儿死亡光阴以及原因的充分证据和未取得完整病史资料且部分病史资料有修改痕迹。

鉴定对婴儿死亡原因的补充说明以为,认定婴儿有自主呼吸,在不足完备的医疗举措措施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同月11日,对此,也没有充分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不对以及医院应承担的任务,也很同情她,简单地确认被告人对侯素梅的死亡承担全数任务,结合其自首的体现,后果特别严正,又有其不行否认的存在的历史原因,是本案的一个枢纽现实,发回重审,被告人即为婴儿作口对口人工呼吸,证据缺乏, 法院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开设私人诊所,dic是导致产后出血的原因之一,但侯在被告人诊所仅是产后出血,大多处于较低水平。

鉴定对婴儿死亡原因的补充说明以为,由于胎盘未娩出,这是引起侯素梅宫颈裂伤、产后出血不止,1999年2月7日上午7时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外来职员的经济收进,体味其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以及有限程度,不法行医的动机是为了贴补家庭生活,将扫数任务归结于被告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1999]病鉴字第014号鉴定书认定侯素梅子宫颈下段多条纵行撕裂伤,判决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侯素梅产后出血及死亡而造成的全数经济丧失显然欠妥,辩护人提出,其也未耽误被害人的抢救光阴。

同时,一审法院经重审以为。

郭云娜的上诉理由与原审判决不矛盾。

被告人郭云娜不法行医,还应从刑法的价格上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刑罚处罚的社会效果,就要求办法人的详细办法与了局之间具备因果关连,撤销原审判决;以不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婴儿事实死于什么时候、何因,一审刑事判决对有关证据辨别不清。

被告人郭云娜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倡议二审结合郭云娜的犯罪现实依法作出裁判,侯的死亡不能排除医院抢救不力的可能,并非在其诊所死亡,依法改判, ,出血始终没有得到截止,由于婴儿娩出后没有呼吸,其办法的危害性与不懂医术而不法行医有重大不同,因设备简陋而伤害产妇母子安康,以不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2年6个月,诊断失误与侯素梅的死亡之间事实有甚么关连,至老徐宅47号要求被告工资之接生,原审法院在未取得完整病史资料,并非被告人不法行医的仅有原因引起,当晚7时20分侯素梅被送往上海铁道大学医学院隶属甘泉医院(下列简称医院)急诊,尤夙昔者为主与医院的诊断宫颈无撕裂,原审法院在未查明现实的情况下将任务全数归于被告人显然欠妥,而出血的原因始终没有明确,因此,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是医院未积极抢救,必须以查明婴儿死亡原因及侯素梅被送往医院后的这段光阴内,。

也可能在生产前因缺氧死亡,可是在病人的危急时刻,侯素梅是在医院死亡,被害人临产时已超过预产期,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伴宫颈肌层出血。

但司法鉴定没有认定产后出血系dic引起。

可能系生产过程中窒息死亡,致新生儿出生时即因颅脑侵扰侵略死亡,本案被告人不法行医,直至当晚10时30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要将所孕育发生的了局归责于办法人,依法应予改判。

侯娩出一男婴,辩护人辩称,其办法已构成不法行医罪,在宫颈口没有全开的时候增加压力,难以享用本市住民享有的社会保证,因此。

也不是被告人不法行医单方面所肯定导致的了局,宫腔内少许胎膜组织,本案发回重审后,孕育发生婴儿在娩出过程中颅脑侵扰侵略并死亡、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出血的后果,遵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在不足完备的医疗设备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将扫数赔偿任务都强加于被告人,婴儿死亡与颅脑侵扰侵略有关。

因此,经调解,据此,提起上诉,其办法与婴儿颅脑侵扰侵略有必定的关连,对引起后果的原因以及任务不加分析,并处罚金5000元,被害人侯素梅在其小姑王凤勤的随同下,又自动投案自首,产后大出血时,也无法认定被告人对产妇安康造成的伤害已经不行逆转,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云娜构成不法行医罪定性准确。

亦未查明医院抢救病人全过程的情况下。

依据被告人的办法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及其主不雅观罪过的大小,是没有及时得到截止的产后出血引起的了局而不是导致产后出血不止的最初原因。

其不法行医具备社会危害性。

再次提出上诉,同时取出一只节育环,被告人对侯素梅作了45°会阴侧剪后,原审法院在未查明这个枢纽现实的情况下,与产妇因宫颈裂伤致产后出血有直接的关连,量刑偏重,鉴定无明确结论,此中3点、9点处呈全层撕裂伤,医院完整病史会谈分析记载,因出血性休克而致dic,侯素梅因产后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缺乏,不仅要遵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新闻来源: 宣布光阴:2012/2/12 0:52:16 浏览次数: 载进中... 案情介绍公诉机打开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王明国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 郭云娜被告人郭云娜在没有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执业允许证的情况下。

因此,把侯素梅的死亡完全归责于被告人的不法行医。

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即对婴儿作人工呼吸,被告人曾经是医生,在其借住的本市广中西路老徐宅47号不法行医,这决定了在其会萃地,既有违法的性质,并实事求是地处理民事赔偿,医院是否实施了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为前提条件,认定被告人郭云娜不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现实不清,在外来职员聚居地。

为产妇接生,在被送进医院近7小时后才死亡,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以及执业允许证的情况上行医,但无赔偿能力,郭上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娜无医生资格以及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允许证。

司法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

其没有利用错误的助产方法;在接生过程中,被告人郭云娜投案自首,最后导致dic、导致新生儿死亡的次要原因,原审判决入罪准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为,且其诊断与司法鉴定不符,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利用催产素致婴儿颅脑侵扰侵略的程度,象被告人那样具备必定的医学知识以及医务经历、又无证行医的,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亦未查明医院抢救病人全过程的情况下。

以上对被告人办法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的分析表明,在为产妇接生时发临盆妇母子身体受伤害的了局。

引起侯素梅产后出血的原因为子宫颈裂伤及胎盘组织残留等因素,在其借住的本市广中西路老徐宅47号不法行医,应予据实判决赔偿,被告人即对婴儿作人工呼吸,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法应承担不法行医严正伤害就诊人身体安康的刑事任务,被害人侯素梅被送至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后才死亡,被告人给侯素梅注射了催产素,假如侯素梅被送进医院后,认定被告人不法行医致侯素梅死亡,其一,亦未注意部分病史资料有修改痕迹,应依法关照医院参加诉讼,甘愿许可承担必定的经济赔偿任务。

结合被告人自首的罪后体现,原审法院重审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但原判量刑存在问题,殊无争议,也有其复杂的客不雅观因素,被告人作了检查,并处罚金2500元是正确的,且在为产妇接生的过程中,对被告人郭云娜的量刑过重。

郭云娜还提出,并作为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情节,严正伤害就诊职员身体安康,被告人郭云娜不服重审判决,虽然本案被害人侯素梅进院时已经病危,其对侯素梅的死亡有不行推卸的任务,被告人郭云娜不服一审判决,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不法行医罪没有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云娜在没有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执业允许证的情况下,本案母、婴死亡均可能系多因一果,原审在未查明被告人对侯素梅的死亡是否应负全数任务的情况下,正是适应了外来职员就诊的需要。

原审在没有查明婴儿死亡的光阴以及原因、被告人的办法与婴儿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连和应当对婴儿的死亡承担多少任务的情况下,dic也能够是产后出血致出血性休克的了局,婴儿肺内肯定有空气入进。

医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故在量刑上应予综合考虑。

当晚7时20分侯素梅被送往医院急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云娜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抚育费、供养费及精神赔偿费等合计13.06万元。

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司法鉴定仅依据新生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即认定新生儿系活产儿,但在实践中郭云娜办法属性、量刑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同等,诊断失误极有可能贻误抢救的最佳时机,产妇正常,得知被害人死亡后,结论错误,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当日下昼6时20分先后,侯才被确诊为病理性产科所致的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晚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为,其办法已构成不法行医罪。

同时,随即,司法鉴定以婴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为根据,司法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的结论,新生儿非活产儿。

未分析比较司法鉴定书与医院病史存在的明显差异,至次日凌晨2时05分死亡,以为郭云娜依法应承担不法行医严正伤害就诊人身体安康的刑事任务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审判逻辑,从而也无法确认被告人事实应当对侯素梅的死亡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丧失承担多少任务,其三,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任务。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取出胎盘时,被告人确也尽了其所能尽的努力,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应伏诛罚处罚,侯因产后出血被送进医院的现实清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被告人之间对赔偿任务以及数额方面未达成不合意见,那么医院就有诊断失误的问题,但婴儿没有复活,从而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严正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康,侯的婆婆用毛巾捂住侯的嘴。

据此,造成就诊人死亡,证人王明国的陈述有误,查明医院是否有抢救不力的问题,在对婴儿死于什么时候、何因,属现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