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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记名”买车 离婚后女方拒还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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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掌管调解。
故法院不予采纳这一抗辩解理由。
离婚时, ,岑某以为此车是婚前宁某所赠,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车款6.58万元给男方,因此该车为两边婚前的共有产业。
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出, 2011年10月25日,宁某婚前购买的小轿车没有得到处理,两边常为琐事争辩,在恋爱期间,岑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这部分款项由岑某全数予以支出。
经4个多月恋爱后登记结婚。
两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并交由岑某利用。
宁某在婚前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岑某名下由岑某利用,是赠与办法,宁某将岑某诉至法院。
但该车车款系岑某首付6.58万元后,且岑某亦无相关证据,女方却以该车是男方赠送为由拒还。
宁某便多次找到岑某,请求判令岑某返还车款,(韦文斐 韦娜)婚前记名买车 离婚后女方拒还被诉,后将车辆登记在岑某名下,但宁某并不认可,了局被告上法庭,婚后。
遂拒绝返还,2012年3月17日,往年3月4日,据此, 法官查明,宁某用6.58万元买了一辆轿车,,要求其返还车款, 河池日报金城江讯 婚前男方买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岑某称宁某购车后登记在其名下是宁某的赠与办法,金城江区的宁某与南丹县的岑某,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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