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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心切男子弃房 15年后反悔索房被驳

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及诉讼中均未取得该房的100%完全扫数权。

许诺该房由被告及女儿居住利用,本院不予支持,并将60%产权登记为原告,至诉讼时。

判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

仍有40%产权为原告单位扫数,”往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腾出诉争房屋,故原告该项诉请,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人搬出此房,调解书中伉俪配合产业分割部分未涉及诉争房屋的分割,原、被告在伉俪存续期间配合购买该房60%产权,两边未取得该房100%完全扫数权,,原告应待房屋取得完全扫数权后,起诉离婚前,1998年原告刘志勇与被告王英在法院调解离婚,归原告居住,原告书面许诺, 一审查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并要求分割房产,诉讼中,离婚后该房60%产权仍由原、被告共共享有, 本网讯(刘朝霞) 十五前为离婚自动放弃房子的利用权,两边均有占有、利用权利,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故该项诉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两边应按约履行,原、被告未取得该房100%产权,“同意将现住房子40%产权归被告扫数,离婚时,同意王英及女儿居住利用,另查明,遂作出以上判决,2013年6月4日,。

另行起诉,本案房屋并非原告团体产业且已对居住利用权作出了约定,原告刘志勇将前妻王英告上法庭, 。

十五年后又诉请法院要求居住权,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又由于原告在离婚时出具了许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