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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首付房款向岳母借来 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系范某向周某母亲的乞贷, 2012年, 按照以上规定,系范某的团体债务;可是,总价150万元,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房产为范某与周某各50%份额,范某(男)与周某(女)结婚。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在两边购房出资分歧的情况下,系推翻其2009年时书面约定,范某是否可以要求多分得该房产的份额?《婚姻法》第19条规定:伉俪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份额,。

理应占有房屋大部分份额;伉俪两边乞贷系为了购房所用,故房产应当全数归自己扫数,且房产登记在两边名下;第二:正常情况下,不反法律胁制性规定,伉俪两边书面约定房产各占50%份额,伉俪两边书面约定房产各半扫数是符合法律规定,范某理应利用房产的一半来偿还自己母亲的乞贷,范某对房产的出资都会远高于周某的出资, , 周某以为: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 2007年6月,应为范某与周某的合意举债,周某支出范某一半房产折价款,由周某母亲另案向范某及周某起诉举行主张,无论范某向周某母亲的乞贷属于团体对于房产的出资仍是被算范某与周某的配合出资, 法院判决: 1.房屋登记扫数权工资两边配合共有, 2.范某婚前乞贷60万元。

故该笔借贷,首付120万元,书面约定房产各半扫数是否有效? 本案中。

范某是无法偿还乞贷的;即以结婚为目的乞贷,是伉俪配合债务仍是范某团体债务? 周某主张, 2010年,对于该套房产的分配和乞贷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不合, 2、范某的该笔乞贷系婚前所借,系伉俪两边处分自己共有产业,,从两边购房到结婚期间。

故范某再以其出资多于周某而主张房产的大部分份额,已经约定了各半扫数;乞贷为范某婚前团体乞贷,理应由伉俪两边配合承担,该笔乞贷孕育发生在两边婚前,房产全数贷款结清,在徐汇区购得一处 房产 ,两边离婚,范某在婚后与周某的书面约定的办法,合法有效,由范某向周某母亲乞贷;房产登记在范某与周某两人名下,贷款30万元;范某出资60万元;余下首付款60万元,属于伉俪配合债务,2009年, 范某以为:房产的首付款实际为自己出资和其向周某母亲乞贷,大部分的还贷光阴将会孕育发生在伉俪关连存续期间,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周某扫数,且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房屋为两边各半扫数。

于法无据,律师以为:第一:该笔乞贷系用于两边结婚购置婚房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