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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退休年龄离婚 企业年金不能分割

在2006年与妻子结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以及职工团体配合缴纳,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职工团体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团体工钱中代扣,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依据劳动以及社会保证部《企业年金试行行动》规定,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

你名下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虽然企业年金不属于伉俪配合产业,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团体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两边一向无法达成不合意见,因此,对我名下的属于养老保险性质的企业年金的归属问题, 市民韩师长教师:我往年36岁,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并不意味着女方无权要求你给予任何补偿,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女方以为企业年金属于伉俪配合产业应当予以分割,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则以为企业年金属于我的团体产业不能分割

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 ,你今朝并未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依据企业年金的性质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我团体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伉俪配合产业? 推荐阅读 买一年被扣五年保费 华安财险电销保险不靠谱 律师解答:对于你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伉俪配合产业问题。

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连存续期间团体实际缴付部分作为伉俪配合产业分割的,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离婚时伉俪一方尚未退休,不得从团体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请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伉俪配合产业缴付养老保险金的,现在因感情反面准备协议离婚,另一方请求遵照伉俪配合产业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依法不属于伉俪配合产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