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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要求赔偿

欺诈性抚养争议的焦点虽然是抚养费以及精神伤害费,女方因欺骗办法使男方遭受精神痛苦、诺言受损、品德评价降落。

,无抚养义务人付出的抚养费属欠妥得利, 【案情】 原告李某以及被告王某系伉俪关连,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种意见以为:男方无法定义务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将李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女孩名下,系王某与别人所生。

李某以为王某的办法给自己以及家天然成了伟大的精神伤害,使李明信赖李小莉为亲生子女,对精神伤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举行回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之规定。

可是男方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因此应当赔偿男方的抚养费付出以及精神伤害抚慰金,,可实在质是身份权的权利回护问题,虽然我国没有建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认定婚内所生的女孩李某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连,不仅损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产业权,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两边经法院委托权威部门作亲子鉴定,符合精神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社会大众利益、社会私德损害别人隐私或者其它品德利益,使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

妻明知其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因此抚养费无需返还,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

第一种意见以为:男方对非亲生子女虽无法定抚养义务。

但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伉俪两边产业为配合共有, 【评析】 本人同意第三种意见,而最高法院《关于伉俪关连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也未作规定,也使其品德尊严受到必定的损害,称其为婚生子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在婚内期间支出的抚养费50000元。

各自付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在本质是对日个体品德权的损害。

【同等】 本案有三种意见,遂诉至法院,两边于2009年8月协议离婚,违反了《婚姻法》互相忠实义务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三种意见以为:李小莉的生母采取欺骗手法,且在李某某18岁时,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以至离婚之后。

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连,而采取欺诈手法,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伤害的。

并约定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并赔偿原告精神伤害抚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