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财产 >

离婚不能逃债务 配合乞贷要同还

自己与李师长教师未约定所乞贷项为团体债务,一审法院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综上所述,李师长教师为买房向自己乞贷合计25万元,支出6643.15元乞贷利息的判决,综上,。

赵女士主张该许诺书证明涉案乞贷为李师长教师团体债务不能成立;赵女士主张李师长教师将涉案乞贷用于放高利贷,自己与李师长教师已于2011年7月29日协议离婚,亦不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且闫女士知悉乞贷用途。

而未约定涉案乞贷为李师长教师的团体债务,李师长教师向闫女士出具借单,分歧意闫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赵女士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明李师长教师向闫女士所乞贷项未用于伉俪配合生活,” 后李师长教师未如期还款,李师长教师于2011年6月向闫女士出具的书面许诺书仅载了然涉案乞贷的还款光阴及李师长教师不能如期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为,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李师长教师、赵女士归还闫女士25万元乞贷,同年12月,应予维持,闫女士将李师长教师及其前妻赵女士诉至法院,闫女士向李师长教师出借5万元现金,在李师长教师与赵女士婚姻关连存续期间, 闫女士与李师长教师为同学关连,”该借单出具后,李师长教师再次向闫女士出具借单,因乞贷用于放高利贷,要求偿还乞贷并支出利息。

并非用于伉俪配合生活。

作出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载明:“今借闫女士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该笔乞贷与赵女士无关,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中的属于本人的那部分作为还款的最终保证,载明:“今借闫女士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赵女士不服,赵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因未如期还款,李师长教师与赵女士曾为伉俪关连,李师长教师出具的许诺书表明闫女士知悉乞贷为团体债务,对李师长教师乞贷全无所闻,”当日,内容为:“我包管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所欠闫女士的款项还清,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但分歧意支出乞贷利息,故要求判令赵女士与李师长教师归还25万元乞贷并支出6643.15元乞贷利息, 李师长教师答辩称。

因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如到期未能归还,李师长教师向闫女士出具许诺书,,因此该债务应为伉俪配合债务,闫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2011年6月,同意归还25万元乞贷,2010年9月,但一向未予归还, (朱 玥 涂 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女士上诉,克日。

闫女士所述乞贷现实属实,自己于2009年11月与李师长教师分居生活。

赵女士答辩称。

闫女士向李师长教师汇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