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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算数 男子替已死前妻归还生前债务

经法院调解,这笔债务是在张某与毛某婚姻关连存续期间发生的,拿着借单向毛某的丈夫张某索要乞贷,林某只好拿着借单向闽清法院救助。

林某得知毛某死亡后,” 该乞贷孕育发生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却被告知毛某与张某已于2007年11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以及债务问题有约定。

因此,,张某对配合债务应承担连带了债任务,应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毛某虽已死亡,张某以为乞贷与自己无关,但张某也应当承担归还任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条款属于伉俪间约定,张某则以为,伉俪两边各自经手的债权以及债务由经手者负责。

林某以为,应当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应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 法院以为,因此这笔乞贷与他无关。

张某归还了林某2.5万元。

毛某死亡后,但伉俪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团体债务,留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伉俪一方以团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第二十六条也有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 标签:张某 毛某 林某 存续 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