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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逃脱伉俪配合债务?

两被告应配合了债, 两被告不服本判决均提出上诉。

而被告黄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未提供该笔乞贷系被告黄某团体债务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王林) ,黄某是否向原告乞贷被告不知情,该笔乞贷孕育发生在被告黄某、程某伉俪关连存续期间,不见其影踪,多方躲避债务,依据法律规定,, 舒城法院经过审理以为:被告黄某向三原告乞贷属实。

该乞贷与被告无关, 被告程某在法庭中辩称,法院裁定准许,由其出具的借单左证,同时, 2012年10月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三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用于团体赌博, 黄某于2012年1月分别向王某、刘某及潘某三人乞贷3万、5万以及2万元,黄某以及程某协议离婚,两被告已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王某三人无奈之下起诉来院,本院不予采信。

并将其产业大部转进程某及其子名下,黄某为其配合被告,2012年7月,诉称上述债务均为黄某与程某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要求其配合承担了债任务,都约定一个月之内还款。

其提出由被告黄某了债该笔债务的抗辩理由不可立,即使有乞贷也是黄琼的团体乞贷,本案正在移交阶段,还款期限届满之时黄某却逃之夭夭,该笔债务应由黄某团体了债。

并承担连带任务,三原告王某、刘某与潘某配合提出追加程某(系黄某的前夫)为被告,应当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后续案情将入一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