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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分担债务 法律规定还得共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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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分担债务 法律规定还得共担债务

法制今报   2013-5-23 21:58:0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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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方敏生)张某和妻子林某离婚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据此,二人离婚后,林某拒绝偿还之前张某所欠的27万元债务。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时,依法判决张某、林某共同偿还27万元债务。

    被告张某与林某于2003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30日,张某向原告沈某借款27万元,在出具的借条上称,因经营电器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沈某借款。借条上有3个朋友作为担保人的签名。2012年6月4日,张某与林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存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离婚后,因张某所借的27万元债务到了归还期限后未偿还,沈某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向城厢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林某及3位担保人连带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林某称和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一中学任教,没有投资经营生意,也不曾做电器生意,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而且自己对张某向沈某借钱的事毫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所以根据离婚协议,自己对这笔借款没有偿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法院依此判决张某和林某共同偿还27万元债务及利息,其他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某偿还该债务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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